相关规定明确,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、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依照"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"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这条政策,几乎每个老板都可能踩,但很多人从没听说过。得好好解读。
先说这个政策在管什么。它管的是一个特别普遍的现象:老板把公司当自己的钱包,随手从公司账上拿钱,会计记成"其他应收款——老板借款",然后一挂就是好几年。
老板的想法是:"公司是我的,钱先拿出来用用,算借的,早晚还。"
但政策的逻辑是这样的:
公司和股东,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。 公司的钱不等于股东个人的钱。股东要从公司拿钱,正经通道是发工资、拿分红、报销、或者真实的借款并归还。
而分红,是要交20%个人所得税的。
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口子:有些股东用"借款"的名义把钱拿走,长期挂着不还,实际上就是把该交税的分红,变成了不用交税的借款。 政策堵的就是这个口子——借款超过一个纳税年度还不还、又不是用于经营的,就按分红看待,该补的个税补上。
那老板该怎么办?很简单:
一,别把公司账当私人钱包,公私分开。
二,从公司拿钱,走对的通道: 该发工资发工资,该分红分红,该报销报销。走对了都能拿到手,而且拿得明白。
三,真有借款,就在期限内规范归还,或者说明它确实用于了经营。
这条政策解读到底,是在提醒每个老板一件事:公司账上的钱,虽然是你公司的,但在你把它合规地拿到个人名下之前,它还不是你个人的钱。分清这条线,是老板财务上基本、也重要的一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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